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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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详解
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存在一些特定情形,导致婚姻登记机关无法给予登记。以下为这些情形的详细说明
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婚姻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的,若其中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则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进行结婚登记。
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违反此规定的婚姻登记申请将不被批准。
未达到法定婚龄法律规定了结婚的最低年龄限制,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当事人无法办理结婚登记。
非自愿结婚婚姻应当是双方自愿的结果,若一方或双方并非出于自愿,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此外,结婚登记必须由男女双方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非双方自愿的;
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
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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