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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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和,离婚途径及法律依据详解
当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决定离婚,但一方不同意时,正确的做法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法院通常会判决准予离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感情破裂的情形,以及相应的法律依据。
感情破裂的情形
1. 长期分居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2. 重婚或同居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3. 家庭**实施家庭**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4. 恶习不改有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
5. 其他情形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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