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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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当事人出庭规定及法律依据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通常需要亲自出庭。根据法律规定,除非当事人确实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思,否则都必须亲自出席法庭。对于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出庭的当事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以表明自己的立场和诉求。
法律依据详解
以下是关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出庭的相关法律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为主要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以上法律条文明确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出庭的基本要求和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式,旨在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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