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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设立与继承的相关问题解答
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其设立与消灭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不能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
居住权的设立与消灭
居住权是无偿设立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设立居住权时,当事人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然而,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将自动消灭。此时,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居住权的不可转让与继承
值得注意的是,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这意味着,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特殊约定。此外,居住权人去世后,其居住权不会自动转移给他人,也不会成为遗产的一部分。
遗嘱与居住权的关系
遗嘱是自然人处分个人财产的一种方式,但居住权并不属于遗嘱可以处分的财产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遗嘱可以指定财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或者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然而,居住权并不在可继承的财产之列。
法律依据
以下为相关法律条文,供您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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