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子女探望权协议无效的法律规定与依据
在离婚案件中,关于子女探望权的问题,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这一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探望权的行使与协议
首先,探望子女的方式和时间,应当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则按照协议执行。然而,如果协商不成,那么这一问题将交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探望权的法定性与不可限制性
需要强调的是,探望子女的权利不仅是一种法定权利,也是一种法定义务。这意味着,任何一方都不得通过协议来限制或消除这一权利,也不得受到他人的阻碍。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望权中止
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的行为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探望。一旦中止事由消失,探望权应当恢复。
拒不协助探望权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个人或组织,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或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法律咨询与帮助
如果您在法律问题上遇到困难,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详细和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