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探视权意指非监护方对子女的定期访问权🔍

2025-07-10
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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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离婚协议中的探视权理解与行使

  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指的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所享有的与子女进行探望、联系、见面、交往以及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设立,旨在保障孩子与父母双方的情感联系,对于直接抚养一方而言,也有协助对方实现探望权的义务。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期限和方式,则由双方通过协议来确定。

离婚协议探视权的详细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有协助其实现探望权的义务。这意味着,即使家庭关系发生了变化,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联系仍然应当得到尊重和维系。

中止探视权的法定理由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探视权可能会被中止。这些法定理由包括

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

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

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

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一方不让探望孩子是否违法

  一方不让探望孩子是违法的。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孩子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导致孩子与父母之间的感情疏远,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如果一方坚持离婚后不让探望孩子,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做出判决,并要求双方协助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法院已经就探望权做出判决,如果抚养孩子的一方仍然拒绝让孩子与另一方见面或探望,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个人,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以确保探望权的有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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