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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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判决的溯及力问题解析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许多法律问题,尤其是在婚姻领域。面对婚姻无效的判决,特别是关于其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显得尤为重要。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婚姻无效判决的溯及力
法院作出的婚姻无效判决具有溯及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享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这意味着,自婚姻无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婚姻关系即视为自始不存在。
重婚婚姻的无效性
重婚的婚姻是无效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具体而言,以下情形下的婚姻无效
1. 重婚即已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后又再次与第三方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
2.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 未到法定婚龄男性未满22周岁,女性未满20周岁。
这些情形下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享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无效的情形
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以下为婚姻无效的情形
1. 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登记结婚。
2.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 未到法定婚龄男性未满22周岁,女性未满20周岁。
在上述情形下,婚姻无效,当事人不享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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