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离婚后抚养费调整的原则与情形
已经完成离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应严格遵守相关协议或判决,不得轻易更改抚养费数额,以免对另一方造成不公。然而,在特定情况下,若确有证据证明不直接抚养一方经济状况明显恶化、劳动能力显著降低,或继续支付将无法保障其基本生活,则可以考虑降低抚养费。
律师解答抚养费降低的合法情形
离婚后,以下情形下可以降低抚养费
1. 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 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
3. 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等。
需要强调的是,降低抚养费仅限于抚养费本身,其他教育子女的义务不能免除。另一方不得以减免抚养费为由,限制或剥夺另一方探望子女等权利。
律师解析抚养费调整的动态性
当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并非一成不变。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