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河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2025-04-08
文律师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在宁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因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本文将围绕案件事实、法律适用以及判决结果进行分析,以期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案件背景

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宁河区的一套房产。2018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被告乙所有,原告甲放弃房产权益。然而,在离婚后,原告甲发现被告乙在离婚前已将该房产出售,且未将售房款分配给原告甲。因此,原告甲向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售房款。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是否有效,以及原告甲是否有权要求分割售房款。

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在本案中,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但是,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不能排除原告甲对售房款的分割请求权。

法院判决

宁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甲与被告乙的离婚协议有效,但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不能排除原告甲对售房款的分割请求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乙向原告甲支付售房款的一半。

案例分析

本案中,原告甲与被告乙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被告乙所有,原告甲放弃房产权益。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因此,原告甲在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分割售房款。

此外,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不能排除原告甲对售房款的分割请求权。这是因为,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对共同财产分割的一种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因此,法院认定原告甲有权要求分割售房款。

启示

本案提醒我们,在处理离婚财产纠纷时,应当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合理约定共同财产的分割。同时,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可能导致协议部分无效,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在类似案件中,当事人应当积极维权,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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