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共同财产一子离婚起诉书

2025-04-03
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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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在离婚诉讼中,无共同财产且仅有一子的离婚案件相对较为简单,但仍需遵循法定程序和原则。以下是一篇关于此类案件的离婚起诉书相关文章,结合实际案例进行阐述。

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张小某。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性格不合及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张某认为,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起诉书中,张某首先陈述了双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等。随后,张某详细描述了婚姻关系的建立过程,以及婚后生活的情况。张某指出,双方在婚后并未购置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因此不存在财产分割的问题。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张某在起诉书中明确表示,双方育有一子张小某,现年8岁。张某请求法院判决张小某由其直接抚养,并要求李某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张某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具备抚养子女的经济能力和良好的生活环境。

在法律依据部分,张某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离婚条件,以及父母对子女抚养的义务。张某强调,双方已无和好可能,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对双方及子女均无益处。

李某在接到起诉书后,委托律师进行了答辩。李某承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李某提出异议,认为张小某应由双方共同抚养,并要求轮流照顾。李某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同样具备抚养子女的条件。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的经济能力、生活环境以及子女的意愿,最终判决张小某由张某直接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此案的审理过程体现了离婚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法院在处理无共同财产且仅有一子的离婚案件时,重点关注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妥善解决。通过公正、公平的审理,法院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在撰写离婚起诉书时,当事人应详细陈述婚姻关系的建立、发展及破裂过程,明确提出离婚请求,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当事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撰写法律文书,并在庭审中进行有效的辩护。

离婚诉讼不仅涉及当事人的个人情感,更关系到子女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当事人也应理性对待离婚问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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