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级人民法院离婚财产纠纷

2025-04-02
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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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在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中,涉及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多处房产及银行存款的分割问题。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青岛市区的三套房产,并在多家银行开设了联名账户,存有大量资金。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感情逐渐破裂,最终决定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张某主张三套房产及银行存款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而李某则认为其中一套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不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此外,李某还提出,部分银行存款系其个人收入,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详细审查。张某提供了购房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婚姻登记证明等证据,证明三套房产及银行存款均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和存入。李某则提供了房产购置时的付款凭证及个人收入证明,试图证明其中一套房产及部分银行存款为其个人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李某主张的婚前个人财产,法院认为,虽然该房产购置于婚前,但在婚后进行了共同还贷,且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银行存款,法院认为,虽然部分存款来源于李某的个人收入,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收入和支出均未进行明确区分,且存款账户为联名账户,故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法院判决三套房产及银行存款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张某与李某各得一半。对于李某主张的个人财产,法院未予支持。此案的判决不仅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也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

在离婚财产纠纷中,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往往是争议的焦点。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证据,对财产的性质进行认定。对于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在婚后进行了共同还贷或进行了其他形式的共同投入,可能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银行存款等流动资产,如果双方的收入和支出未进行明确区分,且账户为联名账户,通常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尽量明确财产的归属,避免在离婚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例如,可以通过签订婚前协议或婚后协议,明确约定各自财产的归属。在日常生活中,也应尽量保持财务独立,避免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

在离婚财产纠纷中,法院的判决不仅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通过公正的审理和判决,可以有效化解夫妻间的财产纠纷,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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