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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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状
原告:张三,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朝阳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李四,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朝阳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 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女张小五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张小五年满18周岁。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张小五,现年10岁。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现,加之生活琐事不断积累,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疏远。
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频繁发生争执,且被告多次无故离家出走,对家庭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原告多次尝试与被告沟通,希望改善夫妻关系,但被告态度冷漠,拒绝沟通,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2020年10月,被告再次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且拒绝与原告联系。原告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试图联系被告,均未果。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
关于婚生女张小五的抚养问题,原告认为由原告抚养更为适宜。原告工作稳定,收入较高,且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照顾女儿。被告长期离家,对女儿的关心和照顾明显不足,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张小五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张小五年满18周岁。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购置任何房产、车辆等大额财产,也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因此,本案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综上,原告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并判决婚生女张小五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张小五年满18周岁。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三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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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三与李四于200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张小五。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现,加之生活琐事不断积累,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疏远。2020年10月,李四再次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且拒绝与张三联系。张三多次尝试与李四沟通,希望改善夫妻关系,但李四态度冷漠,拒绝沟通,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张三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本案中,张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婚生女张小五由张三抚养,李四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张小五年满18周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购置任何房产、车辆等大额财产,也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因此,本案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关于婚生女张小五的抚养问题,法院认为由张三抚养更为适宜,因为张三工作稳定,收入较高,且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照顾女儿。李四长期离家,对女儿的关心和照顾明显不足,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因此,法院判决张小五由张三抚养,李四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张小五年满18周岁。
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不仅考虑夫妻双方的感情状况,还充分考虑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确保子女能够在良好的环境中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