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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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单位为市场主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而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适当调整,是行用工自主权
律师解答:
使用人单位基于工自主权,可以根据经营的需要,依法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工作安排。用人单位可以符合劳动法规定,并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工作需要和工作能力调整岗位,如果劳动者对于调岗有异议的话,用人单位是应该拿出来的有证据证明调岗是具有充分理由的,希望因为劳动者工作态度或者是能力不能胜任原岗位的话,用人单位是有权调整的,劳动者不同意调岗,意愿不执行的,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公司的章程制度或者是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律师解析:
欠调岗往往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譬如薪酬标准,所以往往会受到员工的抵制,有的是明确表示拒绝,在单位态度也比较强的情况下,一些员工最常见的做法就是“以调岗不合理为由拒绝上班”。这种情况下,企业可否以“旷工”之名对员工进行纪律处分或者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以旷工之名无偿合同解除权需要基于两个重要因素前提:
第一,岗位调整是合法的、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假设岗位调整不具备合理性,其纪律处分失去了先行的依据。
<第二,员工属于“旷工”,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即属于旷工因此,对于员工不服从调岗的,企业应当注意审查调岗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不急于在双方争议状态(特别是员工已申请仲裁)做出处分决定。 )的情况下,单方的处分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记录使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宗教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造成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导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