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协议能否实现要求撤销?

2025-02-08
文律师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烧毁协议能否实现要求撤销?

烧毁协议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书面协议,烧毁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即使烧毁程序不烧毁,烧毁书内容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第34条、《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发[1996]237号?第1条之规定,若深圳市书内容违反有关规定,也应由申诉人提起诉讼再次进行劳动争议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重新处理,而不能由申诉人违法私自《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推动双方自愿同意。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八条规定:调解撤销的,仲裁庭裁决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撤销或者调解书送达前规定反悔的,仲裁庭及时裁决

根据上述规定,动议案件要遵循的原则就是合法、自愿,在此基础上达成的动议协议自送达之日起就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工作人员要求撤销原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动议书由申诉人自己私自寻找被诉人处理,这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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