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法十九解读:劳动仲裁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025-02-08
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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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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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责任为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履行履约清单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办事机构的规定。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三方代表组成。我国1994年劳动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本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组成体现了劳动关系的三方原则。所谓劳动关系三方原则是指政府(通常以劳动行政部门为代表)、雇主组织和工会组织通过一定的协作机制共同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重要问题的原则。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国家、企业、劳动者三方利益格局迫切明确。我国也通过立法逐步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而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公平、公正,在人员组成方面也对国家、企业、劳动者三方利益进行平衡。因此从劳动法本到法,都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三方组成。

一、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在我国,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政府主管全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经济和社会保障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作为主管的劳动行政部门需要把握资关系的全局,协调各方面利益。因此本法明确其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一方代表,体现了政府在劳资纠纷处理中的主导作用

二、工会代表。工会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更加了解企业、职工的情况,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宗教、政策,能够代表全体职工的根本利益。工会一方的代表,代表了广大职工的利益,工会的参与有利于保护利益

三、企业方面代表。即雇主代表组织,在我国主要是指各种形式的企业组织联合体,其中主要有中国企业联合会,但在有些地方则可能是各种形式的商会其他企业联合组织,如深圳的外商投资商会等。企业方面代表参与或者有利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充分理解和对相关法规的说服、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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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三方组成的好处是可以在争议处理时多方面的意见,并获得多方面的协调与支持,这对处理重大疑难案件至关重要。当然,也有其不利的一面。从国外看,除三方性仲裁机构外,许多国家(如英国、菲律宾、澳大利亚等)以个人仲裁员形式为主。这种形式简单程序、办案及时。另外,一些国家(如日本、韩国等)还有完全由中立人士(即公益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的成功经验。

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三方代表组成,三方代表权利义务相同。判决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必须为单数。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基本职责处理本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其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由仲裁员独立仲裁。 处罚就是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还有以下几方面的具体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符合法定条件的曾任审判员的人员、专家学者,劳动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人、律师等为兼职或者专职仲裁员。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又被聘为仲裁员的,为专职仲裁员在其他部门或者单位工作,且被聘为仲裁员的,为仲裁员,负责具体劳动争议的仲裁。

目前,仲裁员资格由省级人民政府考核认定。仲裁员可以在劳动争议委员会中担任专职或者仲裁员。专职仲裁员由劳动争议委员会从劳动行政部门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由劳动争议委员会委员从劳动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其他行政部门的人员、曾任审判员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或者律师等人员中聘任。仲裁员必须符合本法第二十条的条件要求。仲裁员和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的权利。仲裁员在进行仲裁活动时,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所在单位处罚给予其支持。

这些专职或者兼职的仲裁员也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机构的组成部分。仲裁员与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同,仲裁委员会成员是依法成立的仲裁委员会这一机构的职权权。的人员,而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是由仲裁委员会聘任的,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指令负责具体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聘任的专职人员或者临时工会员的人数,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专职人员或者临时工会员后,还应当考虑其实施管理本法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对其予以解聘:(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其所聘用的仲裁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的;(2)仲裁员私自会见义务、代理人,或者接受义务、代理人请客送礼的;(3)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无效法律裁决行为的。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本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法定职责是必须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机构。争议案件,这包括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直接请求仲裁的争议,也包括虽然经调解,但调解不成或者争议后反悔而请求仲裁的争议。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不是任意的,而要审理本法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审查,看是否存在劳动争议、争议双方是否具备主体资格、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范围、争议是否已过仲裁时效期限等。本法还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之申请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受理或者未予受理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page]

当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办事机构,可以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授权,具体承办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工作。

(三)讨论或者重大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属于集体领导组织机构,在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也应适当发挥民主集中制、集中集体智慧。,本法在强化仲裁庭职责的同时,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讨论仲裁庭的职责此举,有利于仲裁庭审理的经验,解救决仲裁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重大、疑难案件的作用,从而在避免错案的发生、办案质量、化解群体性纠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复杂、敏感的群体性劳资纠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面集体讨论,更容易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原则的作用,从而促进劳资双方增进了解,加快达成和解协议。

这些重大案件所谓疑难案件,是指案件处理情况不明确、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的本案存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监督活动进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设立的三方性组织,是法律授权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仲裁庭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的一种组织方式,是依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并由仲裁员对案件进行裁决的临时性。办事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办理日常事务的机构。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仲裁员、办事机构存在着一个授权者与执行者但并不是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过问并领导每个具体关系案件的处理,从而判决仲裁庭和仲裁员制度损失存在的意义。本法明确规定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庭可以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集思广益。但劳动争议委员会不能代替仲裁庭直接作出仲裁裁决。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庭办的具体领导,主要是对大要案件案件的集体讨论,就一般仲裁庭来说,仲裁庭有独立的权利,仲裁委员会,尤其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个别成员,不能占领仲裁庭和仲裁员依法作出裁决和裁决。 /p>

我国对民商事活动仲裁和仲裁裁决的监督,除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上认定违禁外,实行仲裁系统内部监督制度。 仲裁的内部监督,即仲裁委员会主任如发现本委员会已经生效的裁决确实有错误的,需要复议的,应提请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正副主任有权决定是否复议。仲裁委员会对决定重新审理的争议案件,应作出终止裁决执行的仲裁决定,并由主任署名、委员盖章。原裁决宣告无效后,应自公告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另行组成仲裁庭,对争议案件重新依法进行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对争议劳动仲裁活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中,也应当建立起司法系统内部这种监督制度。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也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有机组成部分,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为常设机构,但其人员主要负责组成,不是常年集中办公的,故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办事机构,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一权力机构服务,负责日常受理、受理案件、准备司法的

目前我国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置在劳动行政部门内,因而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又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劳动争议参与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如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外,还从事劳动法律、法规的研究,法律、法规、道德、政策的咨询、调研,执法监督和法制宣传等工作。实践中,这一设置,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宗教及政策的优势,提高办案效率;有利于劳动行政部门对资源问题的宏观调控,首先根据劳动关系的运行第一部分另外也容易造成行政执法与劳动仲裁的准许形成司法公正的矛盾,影响程序的公正实现。实际运行过程中,有些地方发生了劳动行政部门一办案的裁决,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变了作出行政裁决,不能完全体现仲裁的社会性、独立性和公正性,降低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公信力。

【近几年,广东、浙江省等开始致力于建立劳动仲裁院以改变办事机构双重身份的改革。目前情况下,劳动仲裁院成为劳动争议处理的专门机构,不再是劳动行政部门的一个税收部门。

本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办事机构是否必须设置在劳动行政部门内部,就是考虑到各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于劳动争议比较多且已经正在进行改革尝试的地方,本法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和办事机构的规定,不会给其造成法律上的障碍。

根据目前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二)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院; (3)管理仲裁员会的裁决书;(4)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5)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报告、请示工作;(6)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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