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员工不同意调动,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如果用人单位仍单方面要求劳动者调动工作岗位,劳动者可以直接拒绝。工作调动是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一般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管或投资者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继续由用人单位履行继承其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变更经协商一致的,可以确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保存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