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劳动监察部门的调查可以作为证据。该部门可以依法调查用人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并采取询问、录音、录音、录像等调查措施,其调查材料可以作为证据。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督并有权进行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有关调查、检查事项;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提供说明并作出解释,必要时出具调查询问函;
(四)录音、录音、录像、摄影或者复印等,收集有关资料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审计和社会保险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当场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