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所属单位机动车发生事故,如果是机动车方、所属方和所属单位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对方责任的,对方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如果你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可以先行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211条
以隶属关系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因下列原因造成损害的,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主办方与被主办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许可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的因当事人原因造成机动车损害的,机动车使用人应当承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