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仲裁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权利;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有权委托律师等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申请权 撤回权;仲裁过程中的辩论权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改变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反驳仲裁请求,并有权提出反请求。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注明仲裁协议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另一方当事人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前提交仲裁协议。 ,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该诉讼提起诉讼,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对方当事人在第一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