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不能兼得,但可以相辅相成。侵权人已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的,工伤保险不再支付;死亡赔偿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由侵权人赔偿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法律依据:
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合理的治疗和康复费用如费用、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贴等,以及减免费用由于错过了工作,所以回来了。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补偿辅助器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工领取的因工负伤医疗、停职留薪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接受工伤医疗。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符合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