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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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导致员工辞职的用人单位有法律规定的错误行为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计算在单位工作过的,每满一年发给每个工人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员工的月工资高于平均月工资的三倍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在本地区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应当支付三倍工资,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内职工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执行它;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能再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补偿金。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