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个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发生事故或者发生事故前12个月内的平均月工资工资。因工作患职业病。本人工资高于协调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协调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直接支付的金额由用人单位向本单位支付的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个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作发生意外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内支付的平均月工资。如果你的工资是300高于协调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协调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如果您的工资低于协调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按协调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