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试用期内,女职工隐瞒怀孕情况,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隐瞒怀孕情况,不属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之一。能够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用工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
(4)女员工怀孕期间、分娩或哺乳期;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劳动者按照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人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