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n+1辞职补偿是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同时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的,应当支付额外补偿。支付工人一个月的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追加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非因工患病或者受伤,不能参加工作的。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岗位,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劳动者不符合岗位要求,经培训或者调整后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经协商,劳动者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该法第 40 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