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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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是劳动者丧失享受待遇的条件;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或拒绝接受治疗。上述三种情况,职工不能再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
职工因工受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或者转让的,由继任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如果原来的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继承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承担。
职工在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原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赔偿方式。
企业破产的,破产清算时依法分配应由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