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疫情期间工资正常发放。正常工作工资正常支付的,企业在工资支付周期内停工停产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在一个以上工资支付周期内,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不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生活补贴。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企业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可通过以下方式稳定就业:通过调整薪资、轮班休假、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与员工协商,尽量避免或减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定就业补贴。企业在工资支付周期内停产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