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南京市十级伤残赔偿标准为:
赔偿相应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贴等合理的治疗康复费用以及伤残补偿金。
伤残赔偿需要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程度,按照诉请法院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是根据,并根据自残疾之日起二十年计算。计算。
60岁以上的受害人,每增加一岁,刑罚减一年;75岁以上的受害人,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贴等治疗和康复的合理费用等,以及因误工而减少收入。造成伤残的,还应补偿辅助器具费用和伤残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伤残赔偿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确定。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程度,按照起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n 是根据残疾确定之日起二十年计算的。但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减少一岁; 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未减少的,或者伤残程度较轻但造成职业障碍,严重影响就业的,可以相应调整伤残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