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可以进行工伤鉴定吗?

2025-02-10
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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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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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可以做工伤鉴定吗?

司法局不能做工伤鉴定。工伤鉴定结论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同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工伤认定决定书由社会出具。由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因工受伤员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认定相关信息并提供职工工伤医疗。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收到评估结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制作工伤报告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伤认定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需要根据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结论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为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暂停处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作出工伤鉴定决定。以及员工工伤医疗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人。或者由5名相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区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协助相关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 单位和个人对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劳动能力。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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