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劳动仲裁地的确定:
1、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用人单位所在地;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分别向两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有管辖权;
3、劳动合同履行地有多处的,由最先受理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理的案件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将其移送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对区域内发生的纠纷拥有管辖权。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仲裁处理规则》第八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登记或者未登记的,以其出资人、创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双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劳动合同履行地有多个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先受理案件有管辖权,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争议仲裁管辖地不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