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经济补偿

2025-02-10
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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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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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符合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仍无法完成工作;劳动者非因工患病或者受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其他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追加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非因工作生病或者受伤,不能参加劳动的。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岗位,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劳动者不符合规定的工作岗位资格,超过规定的工作年龄,不能从事原工作岗位的;接受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具备任职资格的;

(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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