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法律规定仲裁协议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审理前提出。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时,必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的,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任何一方对仲裁的有效性有异议的一致同意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审理之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