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债权期限过后,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进行补充申报;但此前已发放的不再补充。申报债权期限自人民法院公告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破产管理人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之前已经发放的分配将不再补充。审查和确认的成本补充声明的债权由补充声明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