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辞职的原因是为了保证管理人任职的连续性,促进债务人财产的有序管理。管理人可以是有关部门、机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也可以是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如果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经理辞职须经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