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管理者不得无正当理由辞职的义务?

2025-02-09
文律师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如何理解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辞职的义务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辞职的原因是为了保证管理人任职的连续性,促进债务人财产的有序管理。管理人可以是有关部门、机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也可以是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如果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经理辞职须经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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