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问题解答:
劳动者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您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具体流程为:
1.劳动争议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如果申请被接受,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r 不接受。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未提交或者未按时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3.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视为申请人撤诉,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
4.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不得超过15日。
5.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首先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6.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逾期未提起诉讼,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7.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对本地区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诉讼。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如有其他法律问题,请咨询智芒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