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法解释

2025-02-08
文律师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劳动争议民主仲裁法解释
一、

劳动争议民主仲裁法解释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关于《劳动争议民主仲裁法》目前还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解释,各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有关指导意见,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

劳动争议民主仲裁法适用于哪些劳动争议

(一)《劳动争议民主仲裁法》适用于六类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购、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关系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退出、终止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假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等引起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关于劳动者保护的仲裁法

《劳动争议争议仲裁法》对劳动者作出了相应的保护性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劳动争议争议的时效延长。

<立法时的目的是希望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权益得到快捷的维护,所以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要提出仲裁申请,超过这一时效一方即被视作放弃权利。而在劳动法实施后,大量与人单位想方设法解决拖欠劳动者在一次争议后提出仲裁申请的时间,找到各种借口把60日的时效拖过,然后再拒绝承担责任。《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法》针对这种情况,把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限规定为一年,为劳动者维护权益确定了足够的时间。

  二、合理确定了劳动关系双方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法》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既要对自己提出的赔偿,有责任提供证据。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定也属于针对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对自己不利的相关证据,以逃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则因不掌握涉及劳动争议事项的相关证据,而提出不利的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规定,明确了其提供拒绝相关证据的法律后果。

<3、劳动者可以诉动争议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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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拖欠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令。 ”

人民法院支付令是人民法院对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要求所实施的一项督促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支付令程序。在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由于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可能赔偿金都是与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联系在一起的,如果这几方面的费用保证得不到,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由此达成了改革协议、履行了改革协议书,实际上说明用人单位已经作出了相应的承诺,认可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未履行履行的政府协议书时,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直接申请支付令,为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了一条维权渠道。

  4、对部分事实已经明确的可以案件就该该

《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法》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仲裁时,其中部分事实已经明确,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法院在仲裁程序中对部分事实已经明确的案件先行裁决作出裁决。判决规定先行裁决的程序,是考虑到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集中于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经济补偿和赔偿等涉及劳动者切身的问题利益的问题,特别是对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本来用人单位就已经拖欠或克扣了劳动者几个月的工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已经没有着落,如果按照仍然既定的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进行,劳动者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拿到工资。实际生活中,有的用人单位不但拖欠和克扣劳动者的工资,还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在仲裁后向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诉讼,经审审后又提起上诉,一直拖欠到完全走部程序,个别案件甚至三到五年。而规定先行裁决程序,对涉及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事项先行作出裁决,有利于维护劳动

五、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不能提供保障。

这是《劳动争议仲裁法》的一个亮点。在民事诉讼中,有关请求先予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回请求。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予执行。这是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关系的特殊情况,作出的进一步规定。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劳动报酬、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已经很久没有得到了,生活已经发生了困难,在这个时候,如果还让劳动者提供保障,劳动者是难以提供的;如果由于劳动者不能提供担保,而取消了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将使已经生活困难的劳动者雪上加霜。因而,规定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不能提供担保,是符合我国劳动关系的实际这种情况的,也将是缓和劳动关系矛盾的一种有效方式。

可以“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有两类: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当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劳动执行国家劳动标准

三、

劳动仲裁抗议书范本一

××仲裁委员会仲裁抗议书

××仲字[]第号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诉事由及请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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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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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

被诉人:________________

仲裁员:________________

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男,汉族,现年58岁,**东江粮库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临时工。

委托代理人:**,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粮库有限责任公司,

法国代表人: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来源:解除劳动

申请人诉:本人从1985年开始就在被申请单位工作,主要是生产豆腐,月工资330元,到了1997年,到北山大山梁为被诉单位植树造林并看管计数,月工资380元。到了2009年元月,被诉单位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被申请单位为申请人办理养老保险,并补发2009年元月至5月的工资。

被申请人辩诉:申请人1985年在我公司工作查无实据,应当是1997年3月23日到我公司从事大山梁园林看护工作,2009年1月1日,市粮食局将大山梁园林承包给外人胡占山经营,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我单位口头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停发工资。

经查:申请人汪六十一1985年就在粮食处下属单位当临时工,于1997年在被申请单位工作,主要工作是在北上大山梁看管植物园。2009年1月1日,市粮食局将大山梁园林承包给案外人胡占山经营,由于调查情况发生了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被申请单位口头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同时停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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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人购买够15年的养老保险,从1992年至2006年,包括单位和个人缴费的部分。

三、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2009年1至5月份工资5000元。

四、本协议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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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确员:刘**

  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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