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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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规则方面,仍然适用国务院十多年前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7号) )(以下简称《条例》)。相对于《条例》,该法明显扩大了劳动争议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条例》的规定,适用于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范围。主要包括:
一、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劳动发生的争议;
3、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遵守处理条例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法》则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丰富、调整和增加了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购、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退出发生的争议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假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等引起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或者补偿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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