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院如何收费?

2025-02-08
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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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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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何收费?

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何收费问题,《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六十至六十一条、《劳动争议合同》 《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国家物价局、运输[1992]268号附件)第二条规定: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处理费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和文书册印制费等。

(2)受理费由申诉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后5日内预交。超过期不交的,则自动放弃申诉处理。每件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标准为: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

  (三)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5日内预付,预付金额由受理案件的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结案后本着多国家退少补的原则,按实际消费额计算。与直接处理案无关或超出有关规定标准(如旅差费标准)的开支不得纳入处理费向费用征收。

(四)①、法院经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的,仲裁费由双方协商负担。②、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双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败诉方一方是职工且4人以上有共同理由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人数决定他们分别应负担的败诉方。);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双方双方酌情分担,双方分担的仲裁由仲裁委员会决定③、撤回诉案件,仲裁费申诉人负担。 ④、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的鉴定、勘验意见有异议申请并复议(查)的,费用由申请方预付,经复议(查)否定原结论的其费用包含劳动争议处理费;未否定原结论的,其费用由申请方记实结算。

(4)职工一方,如交纳仲裁费有困难的,可申请减、缓、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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