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仲裁时效的中止,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中的第一阶段,因发生原因致使权利人不能无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仲裁时效,等被阻止仲裁时效的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
1)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仲裁时效的中止是因权利人不能无罪申请权才发生的,因而发生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应属于被剥夺权利人无罪的侦查事实、无法预知的侦查障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不得在本条第一款”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侦查情况,如发生特大灾害、地震等。这里的“其他正当理由”,是指除不可抗力外剥夺权利人无偿请求权的侦查事实。如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权代理人,相当于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
2)仲裁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发生仲裁时效中止时,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仍然有效,而只是将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时间不计入仲裁时效期间,将时效中止前后时效进行的时间计算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