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劳动仲裁争议程序
(一)案件受理
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行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自行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职工们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中?椋?恍梦?庇ψ允缴晁尼泊尔橹?掌浣?辩漳寂鞒鍪芾砘蛘卟挥枋芾淼木龆āV恍梦?被峋龆ㄊ芾淼模?猛ㄖ?榛虿几嫘问醒ㄖ?笔氯恕?BR>
(二)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 简单仲裁,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集体案件,组成仲裁特别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 p>
(三)调查取证
委员会有权要求提供或补充证据。 、无法认定的,或针对双方双方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寻找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由司法部门交接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委员会。
(四)矿业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办,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抗议。经撤销的制作仲裁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管理名额,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一方;仲裁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裁决书送达之前拒绝赔偿,以及仲裁庭应及时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