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所谓劳动争议仲裁院或劳动争议诉讼第三人的,是指与他人之间的劳动争议仲裁院或劳动争议诉讼的处理结果有法律确定第三人资格,应看以下要件: 1. 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的时间,必须在他人之间的仲裁或诉讼活动已经开始,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尚未作出终局裁判之前 2. 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的处罚,必须是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参加劳动争议仲裁院或诉讼活动的目的,必须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的劳动权益,并取得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 第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院或诉讼活动,除第三人申请自己参加外,也参与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对于争议解决效率,有效保护人民及第三争议的合法权益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