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起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涉及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88]50号)的规定,劳动争议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双方仍是企业与职工。双方一方在适用的法律上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此类案件不属于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以争议双方为诉讼一方,不应将仲裁委员会被告视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