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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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业主对该建筑内住宅、商业建筑的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利,对该建筑专有部分以外的公用部分享有共同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这三项权利共同构成了建筑物的差别所有权。
1.业主专有权行使权力有哪些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不享有权利。财产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业主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业主行使使用权时不得危害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他们的权利。
1.业主有权对建筑物专用部分以外的公用部分享有共同所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该规定明确了所有权和共同经营的原则。
2.所有人对共有财产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绝履行义务。它还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时,其对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也随之转移”。这说明共有产权的权利和义务是与排他产权相伴的。诞生又毁灭。所有者在共有财产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
3.建筑区内规划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首先要满足业主的需要。停车位和车库的所有权通过出售、赠与、租赁等方式,由当事人协商一致。业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业主所有。该规定强调,建筑分区内规划的停车位、车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也就是说,开发商出售的车库和车位,业主拥有优先权,而占用共享道路和场地的车位则归业主所有。共有权,所有业主都有平等的使用权。
2.业主专有部分改作用途有何规定?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将住宅改为商品房。业主将住宅改造成商业建筑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外,还必须取得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1)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业主将住宅改为商品房的,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二)业主将住宅改造成商品房,以大多数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其行为为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业主将住宅变更为商品房的,该建筑内的其他业主应认定为“利害关系业主”。如果建筑分区内建筑物外的业主声称自己有利益,他们必须证明其房屋价值和生活质量已经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款人等使用该财产的人,按照法律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规章、管理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他业主的协议。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业主在使用房屋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将住宅改建为商品房。业主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私自将住宅改建为商品房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排除障碍、消除危险或者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