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业主之间建筑物的公共部分的规定是什么?

2025-02-24
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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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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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分割所有权和业主共有部分有哪些规定?

建筑物分割所有权的规定是,业主使用共有部分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他业主,类似于小区内的道路和道路。绿地归业主所有。业主虽然对共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但在行使权利过程中不能危及建筑物的安全。

1.区分建筑物所有权和业主共有部分的所有权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3年1月1日施行)

第271条【建筑物所有权分割】业主对该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并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分享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2【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害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用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时,其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也随之转移。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内道路、绿地等权利的归属】建筑区内的道路,除城市公共道路外,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内的绿地除城市公共绿地或者个人明确所有的区域外,其他区域属于所有者所有。建筑区域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建筑,属于业主所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停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面积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停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赠与、租赁等方式约定。

业主共用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业主所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停车位、车库的主要用途】建筑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停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设立、指导和协助】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设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提供指导和协助。

2.房屋产权差别化有何特点?

1.建筑物的差别所有权是集体的、占主导地位的。构成建筑物差别所有权的三个要素是独占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这些不同的权利(也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共同管理权集合在一起。

2.建筑物的差别所有权是整体的、不可分割的。建筑物单独所有权的独占所有权、共同所有权和共同管理三种权利必须融为一体,不能分割。

3.差异化所有者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具有多重权利主体身份。由于建筑物的差别所有权由独占所有权、共同所有权和共同管理(会员)权组成,因此差别业主的身份具有多重身份,即独占业主、共有业主和会员权利持有者(业主)。一般的房地产所有权中,权利主体的身份只能是单一的,要么是所有人,要么是共有人,不能同时具有所有人和共有人的双重身份。

4.区分建筑物所有权涉及权利内容的复杂性。传统的不动产所有权的内容,即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比较简单。建筑物差别所有权的内容,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非常复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义务权利主体作为独占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是权利主体作为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是权利主体作为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主体作为联合管理团体(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员。

购买商品房后,业主对自己的房屋拥有排他性的权利,但与电梯、社区健身器材、小区内的这些道路类似,所有业主都可以共同使用。一般情况下,所有业主都可以一起使用。在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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