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房屋差别权属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2025-02-24
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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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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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房屋差别权属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房屋差别所有权司法解释》修改15项内容;具体包括名称的修改、引言的修改以及原规定除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以外的后续修改外,其他规定均已变更,现命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房屋所有权归属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

1.名称修改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所有权归属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将简介修改为:

“为了正确审理房屋权属纠纷案件,维护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切身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3 。 将第一条修改为:

“依法登记或者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取得的,取得建筑物专用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属于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规定的所有权人。

基于商品房与建设单位的关系,在买卖民事法律行为中,具有合法权利的人占有建筑物专用部分,但未依法登记所有权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规定的所有权人。”

四、第二条修改为:

“建筑区内符合条件的房屋下列条件以及停车位、摊位及其他特定空间,应视为民法典第二部第六章所称专用部分:

(一)具有结构独立性可以明确区分;

(2)具有使用独立性,可以排他性使用;

(3))可以登记为特定所有权对象

建设单位出售规划中属于特定房屋且已纳入该规划特定房屋销售合同的露台等,视为受前款管辖。

本文第一段提到的房子包括整栋楼。”

5.将第三条修改为: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用部分外,建筑区域内的下列部分也视为本法第二章规定的公用部分:民法典第二编第六条: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等公共通道部分、大堂、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以及避难层、设备层、设备间等结构件;

(二)非业主、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专有的其他场所、设施。

建设区内的土地属于业主所有。依法。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整栋建筑规划用地面积或者业主专有的城市公共道路、绿地用地面积除外。”

6.将第五条修改为:

“建设单位按照分配比例以出售、附着、租赁等方式向业主分配停车位、车库的对其行为,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民法典第276条关于“应当首先满足所有人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面积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和房屋的比例。 ”

7.将第六条修改为:

“除建筑区划内规划停放汽车的车位外,在道路或者业主共有的其他场地上额外占用停车位的,应当认定为民法第275条第2项规定之停车位。 ”

8.将第七条修改为:

“共有部分的处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定依法决定应当决定的事项业主共同承担的,应视为“其他重大民法典第278条第一项第9项规定的共有、共同经营权相关事项。 ”

9.将第八条修改为: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专有部分的面积,可以按照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实际测量面积计算;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

10.将第九条修改为: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所有权人数量,可以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按每人计算一个专属部分。但是,建设单位中尚未销售的部分、已销售但已销售的部分尚未交付的,同一买受人拥有超过一份独占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

11.将第十条修改为:

“业主将住宅变更为商业建筑,未依照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取得许可的。利害关系人一致同意的,利害关系人请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财产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将住宅改造成商品房,请求大多数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其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12.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业主将住宅改为商品房的,该建筑内的其他业主,视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 如果业主在建筑物外在建筑分区声称他们有利益时,他们必须证明他们的房屋价值和生活质量已经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

13.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业主利用业主会议、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程序的,依照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当业主知道或应该知道时委员会。 ”

14.将第十四条修改为: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公用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活动时,权利人请求的到 e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确认处分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生前款规定的擅自经营行为,权利人请求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将扣除合理成本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共同使用业主决定有其他目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行为人对支出及其合理性负有举证责任。 ”

15.将第十五条修改为: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决定的行为”有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民法第286条第二款规定的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一)破坏房屋承重结构,损毁或者违法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的、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的;

(二)违规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形状、颜色的;破坏建筑物外观的;

(三)违规装修房屋的;

(四)非法加建、改建、侵占、开挖公共通道、道路的、站点或其他公共部分。 ”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所有权归属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便业主可以了解规定以及涉及业主切身利益的其他规定,以便在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更好地保护业主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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