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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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和地役权的区别在于:性质不同、登记要求不同、权利不同。要求程度不同,两者的存在条件也不同,是否补偿、期限不同,权利义务主体是否具体。
1.相邻权和地役权有什么区别?
1.两者本质上不同:相邻权本质上并不是独立的权利。它只是两处房产之间的关系,所以称之为相邻关系更为准确;地役权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当事人自由协议的特殊用益物权。
2.两者的注册要求不同:地役权一般需要注册,否则不能是我们的针对第三方;相邻关系的建立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无需特别登记即可建立。两者的取得方式不同:相邻权的取得只能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地役权的取得则主要以法律行为为依据,通常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为依据,且必须向产权登记机关登记。不动产登记机关。合法有效。此外,地役权也可以因遗嘱、继承或诉讼时效而获得。
3.两者对权利的要求不同:地役权对所有权的限制比邻接权更大。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体现了不动产相邻关系中最基本的生活、生产和安全要求。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体现了约定的对自己土地的便利要求,自然具有更大的扩展性就他人土地使用权而言,其性质高于邻接权。
4.两者存在的条件也不同:邻接权存在的条件是权利主体的不动产必须相邻。邻接权所体现的相邻关系,既适用于土地邻接,也适用于土地邻接。适用于房屋等相邻建筑物,但一般认为相邻关系只会发生在所有权不同的两块相邻土地上;而地役权仅发生在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之间,体现出相邻关系仅适用于土地相邻,而不受土地是否相邻的限制。邻接权必须以相邻的房地产为基础。地役权不一定限于劳役地和劳役地的相邻区域。有时,即使两个地方不相连,也可以建立为只要有实际使用需要。明确的地役权。
5.有偿与否、持续时间长短不同:邻接权的行使一般要求邻接方无偿履行义务。虽然地役权的设立可以是免费的,但在实践中很少这样做,而且其伴随的费用往往是有偿的。另外,地役权的期限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可以设立永久地役权;而相邻权的期限是法定的。
6.权利义务主体是否具体:相邻权权利义务主体具体,以土地相邻关系为基础,权利义务主体具体。地役权是一项针对全世界的权利,其义务主体是针对不特定的人。
2.完善地役权制度的积极作用
1.建立一个完整的地役权制度权利制度规定内容明确,符合法定物权原则,方便当事人做出选择,也起到公示目的,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方利益。
2.建立完整的地役权制度也将有助于人们区分地役权和邻接权,让人们了解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在未经邻接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邻接财产。使用他人土地,必须征得其他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签订合同,设立地役权,以避免或者减少相邻纠纷的发生。
3.地役权制度有利于鼓励人们有效使用和维护自己的土地;而土地投资权的设立往往是有偿的。因此,地役权的设立有利于改善土地利用。价值并促进经济发展。
虽然相邻权和地役权有些相似并且是容易混淆的概念,但它们也有很多区别。地役权是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管道铺设等的需要,为了提高使用的便利和效率,使用他人的房地产或者限制使用他人的房地产的权利。自己的房地产。邻接权,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者或者使用人之间因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延伸或者限制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