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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房屋租赁是出租人将租赁的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相关租金的行为。当然,一般情况下,都会签订相关的租赁合同,需要约定租赁物的名称、数量和用途。
1. 《民法典》的房屋租赁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的房屋租赁规定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相关租金。的行为.
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的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获利,承租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租。 。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和报酬等。更换期限和方法、租赁财产的维护等。
第七百零五条【最长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如果超过二十岁,超出的部分就失效了。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约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当事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合同形式】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且不能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无限期租赁。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的义务【交付租赁物及其适合出租的条件】出租人应当按照协议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用途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不能确定的,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免除】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害的租赁物,承租人不承担责任。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使用租赁物的责任【约定的租赁物】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未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的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租赁物需要修理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在合理期限内修理。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维修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赁期限。
如果租赁房产需要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修理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良或者增设其他物品】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良或者增设其他物品。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财产进行改善或者增设其他财产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转租租赁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ssor 应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效力】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方,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超过租赁期限的,该协议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条【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同意转租。租。
第七百一十九条【转承租人的代位求偿权】承租人拖欠租金的,转承租人可以ee可以代表承租人支付拖欠租金和违约金,但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转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用来抵扣转承租人应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转承租人应付的租金金额超过该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第七百二十条【租赁物收入的归属】租赁期内占有、使用租赁物取得的收入属于承租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一条【租金支付期限】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租金缴纳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确定的。租赁期限不足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满时支付租金。ASE期;租赁期超过一年的,应在租赁期结束时付款。每年年底缴纳。剩余期限不足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者逾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付款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三条【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因第三人主张权利,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租赁物或者无法从租赁物中受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租金。租。
如果第三方主张权利,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构成根本违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承租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物违法的;法律、行政法规对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
第七百二十五条【所有权变更不使租赁无效】承租人依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化的,租赁合同无效。被影响。
第七百二十六条【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下购买。权利;但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意向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委托拍卖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八条【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后果】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碍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第七百二十九条【非承租人原因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因非承租人原因造成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赔偿。减少租金或不付租金;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条【租赁期限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未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不能确定的,视为无限期租赁;双方可以随时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通知对方合理的时间段。
第七百三十一章【租赁物质量不符合标准,承租人终止租赁【权利】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健康的,即使承租人明知订立合同时租赁物质量不合格的,承租人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二条【承租人死亡的租赁关系的处理】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合作人可以使用原租赁合同租赁该财产。
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租赁期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处于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过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期满后租赁物及承租人优先租赁房屋的权利]租赁期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无限期。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出租权。
2.租赁合同还有哪些其他法律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2.租赁合同是相互的、有偿的、承诺的合同。
3.合同标的物只能是法律允许流通且不能消耗的财产。 。
4.租赁合同是标的范围广泛的合同。
5.租赁合同不仅在当事人之间形成债权法律关系,而且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特权法律关系,从而导致承租人获得特权租赁权和先到先得的权利。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签订租赁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很多,而我国的民法典对于租赁合同也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在租赁合同中需要约定租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