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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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的侵权责任是赔偿损失的责任。当然,根据我国民法第749条规定,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1.什么是租赁物侵权责任?
租赁物侵权责任是损失赔偿责任。出租人对第三人使用租赁物造成的侵权不承担任何责任。我国民法典第749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该条规定出租人对因使用租赁物造成的侵权行为不承担责任向第三方提供权利。所谓第三人侵权责任,是指因租赁物本身和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不承担责任而对第三人承担的侵权责任。
2.什么是第三人侵权责任?
所谓第三人侵权责任,是指租赁物本身及其安装、使用、保管等造成的侵权责任。或对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这种侵权责任通常有三种情况:
1.产品责任
租赁物因自身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租赁物的提供者或者租赁物的提供者承担责任。制造商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出租人不是租赁物的制造者,但当承租人在租赁期满时行使购买选择权时,出租人就成为出卖人。在这种情况下,lessor 对租赁财产仍然不承担产品责任。这是因为:第一,融资租赁的本质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融资。其经济地位接近金融业经营者,但又不同于商业卖方。承租人和出卖人之间存在实际的买卖关系。其次,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与租赁物没有直接接触,不具备与租赁物相关的产品知识、信息、检测技术和手段。
2.高度危险作业责任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者,对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租赁物为高度危险作业设备的,设备经营者应当对设备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评判操作者的标准有两个:操作控制力和经营利益。拥有高度危险作业设备控制权并享受作业利益的经营者,对租赁设备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经营拥有控制权,并享有经营利益。当然,承租人应作为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并不实际占有租赁物,对租赁物的运营没有控制权。同时,出租人收取的租金与使用租赁物取得的收入不存在对价关系,也不存在租赁物的经营权益。因此,租赁物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设备,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建筑责任
如果租赁如果该财产是建筑物或构成建筑物的一部分并由于以下原因造成损坏发生倒塌、脱落等事故的,出租人作为租赁物所有人,承租人作为租赁物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然而,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仅对租赁物拥有名义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实际上是出租人为确保收回投资而使用的抵押担保权。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和用益物权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生活中,如果租赁物造成他人损害,出租人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承租人需要根据实际侵权情况承担相应的后果。这是我国《民法典》中的规定。具体经济责任需要根据对方的损失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