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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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拥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撤销赠与的;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处理t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财产权转让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捐赠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捐赠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捐赠财产依法需要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救灾、扶贫等社会福利、道德义务性质的捐赠合同或者经公证的捐赠合同,捐赠人未交付捐赠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