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1.联合开发住房
房地产开发商有钱没地,企事业单位有地没钱提供。房地产由地方与地方政府共同开发后,竣工后,开发商通常会将自己的房产份额出售给公众。但根据国家规定,此类住房不得作为商品房出售。如果你低价购买,你往往会遇到房产方面意想不到的麻烦未来的事情。
2.公益性住房联合建设
由地方政府或系统单位组织领导,公民自愿参与,以解决“社员”住房困难为目的的住房“合作社”。合作建房项目,新建房屋有一定剩余时,向社会公开出售。由于此类房屋具有公益性质,享受较多优惠,因此根据国家政策不能作为商品房出售。一旦购买,以后就很难进入三级市场。
3.集资共同建房
房地产开发商、郊区乡镇、村民以集资建房、联合开发、小城镇建设等名义,利用村集体资源进行建设。城市郊区的房地产开发。这些房子大部分都没有经过审核未办理土地流转手续,也未办理征地手续。因此,如果购买该类型的联营房屋,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该类型的房屋买卖无效。
4.集资联建房屋
一些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向其他单位或本单位职工集体、个人筹集资金,开发房地产项目。土地来源主要是企业通过土地减价或行政划拨获得的公益用地。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此类住房不能作为商品房向社会公开销售,且一经购买没有保障。
5.非法房屋开发
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既然他们有无房产 无开发资质,无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也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如果购买的话,风险极高。
6.权利限制房屋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购房者贪图便宜,通过私人交易购买房屋。由于无法了解卖家的真实情况,往往会被骗,投诉无休。
7.郊区联建房
为了降低商品房成本,开发商建设成本低,通过低价征地在郊区开发的商品房应该是居民更好的选择。缺钱买房。但由于个别开发商项目开发不规范、法力不足但社区环境极其恶劣。那里穷,设施严重缺乏,交通极其不便,却利用虚假广告,打着“低价”的幌子,欺骗购房者。这种“低价”、“便宜”是购房者不应该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