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加工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履行地点;加工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履行地点;加工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履行地点;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争议标的是货币支付的,以货币接收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点;房产交付的,以房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算的,交易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为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是货币支付的,以货币接收方所在地为履行地点。合同;房产交付的,以房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主体的,以履行合同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立即结算的合同,交易发生地即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